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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省份私募投资基金优惠政策(西藏自治区)

| 招商动态 |2016-12-12

一、西藏自治区层面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截至2016年10月9日,在西藏自治区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有189家,占全部管理人总数的1.06%。

(一)税收优惠

1、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政策依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14号)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51号)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企业代扣代缴。

3、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政策依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51号)

第四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另行研究。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除采矿业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外,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4、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51号)

第八条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区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

七、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区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根据我区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的抵减额,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向企业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的书面通知。

(三)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于包括旅游业、能源产业、民族手工业等在内的我区特色优势产业的投资额应占其企业全部投资额的70%以上。

(二)其他优惠政策

【未收录】

(三)政策依据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 14号)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

二、拉萨经济开发区

(一)税收优惠

1、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7、 开发区内各类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优惠政策

1、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扶持

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15%;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扶持比率为20%;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扶持比率为25%;500万元至700万元(含7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7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35%。

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企业年缴纳所得税部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政策依据: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9、 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15%;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扶持比率为20%;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扶持比率为25%;500万元至700万元(含7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7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35%。

20、 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所得税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2、行政事业性收费

除工本费外,开发区10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明文规定收取的除外)。

(三)政策依据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三、昌都地区

(一)税收优惠

在经开区注册的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按《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执行。

政策依据:

《西藏昌都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在经开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及企业管理人员缴纳各项税费标准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等西藏区内现行的优惠政策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对在经开区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将给予扶持。

2、在经开区注册的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按《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执行。

企业税收贡献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一事一议。

(二)其他优惠政策

在藏政发51号和藏政发103号基础上,对在经开区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将给予扶持。

1、在经开区注册的经济实体,流转税达到一定数额的,自纳税之年起,增值税部分,在本级留存范围内给予一定幅度扶持。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实行一企一策,但最高扶持比例不超过缴纳税额的40%。其他税种视缴纳额度给予一定的扶持。

2、企业税收贡献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一事一议。

政策依据:

《西藏昌都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在经开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及企业管理人员缴纳各项税费标准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等西藏区内现行的优惠政策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对在经开区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将给予扶持。

1、在经开区注册的经济实体,流转税达到一定数额的,自纳税之年起,增值税部分,在本级留存范围内给予一定幅度扶持。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实行一企一策,但最高扶持比例不超过缴纳税额的40%。其他税种视缴纳额度给予一定的扶持。

2、在经开区注册的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按《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执行。

企业税收贡献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一事一议。

(三)政策依据

1.《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

2.《西藏昌都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四、那曲地区

(一)税收优惠

(二)其他优惠政策

凡在我地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可享受财政扶持。

政策依据:

《那曲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

第十一条我地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支持、扶持企业发展。凡在我地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下同)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财政扶持。抵扣基数(20万元)后,超基数2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率为10%;超基数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持比率15%;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扶持比率为20%;超基数200万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扶持比率为25%;超基数3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30%。

凡在我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财政扶持。抵扣基数(20万元)后,超基数2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率20%;超基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持比率3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扶持比率3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40%。

(三)政策依据

《那曲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

五、山南地区:

(一)税收优惠

(二)其他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扶持

年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享受不高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包括代缴)、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的40%(即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的扶持。

政策依据:

《关于山南地区现代综合产业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山经合发34号)

第七条 为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产业园发展,入园的企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事于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该类企业以单个入园企业年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税款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为计算基数。

年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不予以扶持;年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的企业发展扶持金数额不高于计算基数的40%。

2、符合条件的园区(山南地区现代综合产业园)投资商子女可落户西藏,参加高考时不限制报考学校和专业。

3、根据34号文,西藏特定企业还享受以下其他政策:

(1)企业设立时,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可以免于实地勘察;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一般性材料一时不齐备,申请人提出信用担保或承诺的,可以先办照,再补办有关材料。

(2)放宽经营范围核定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实行许可证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品种外,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企业申请予以核定,不再按主营、兼营方式核定经营范围。

(3)外来企业迁移到山南地区登记注册,只要迁移材料齐全可不再重新验资,只须办理企业名称和住所的变更登记即可。

(4)入园企业因经营需要迁出山南地区不受限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入园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此外,山南还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甚至包含一些突破公司法规定的政策,如申办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并可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10%即可,后续注册资本在本公司登记之日起到3年到位;申办私营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到位,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即可申办营业执照。

(6)园区内股权投资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合伙企业。

(三)政策依据

1.《关于山南地区现代综合产业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山经合发34号)

2.《山南经合局关于<关于山南地区现代综合产业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的若干解释》(山经合发49号)

六、林芝地区

(一)税收优惠

(二)其他优惠政策

凡在林芝地区交纳流转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的发展,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适用于10%的扶持比例;超基数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例为20%;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25%;超基数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0%;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5%。

凡在林芝地区交纳所得税50万元以上(以50万元为基数),超基数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例3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4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例45%。

政策依据: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林行发【2005】65号

第八条投资者(含独资、合资、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一经在林芝地区注册(注册经营场所可在内地),即可享受本级财政按流转税、所得税上缴比例扶持企业再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凡在林芝地区交纳流转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的发展,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适用于10%的扶持比例;超基数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例为20%;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25%;超基数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0%;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5%。

(二)凡在林芝地区交纳所得税50万元以上(以50万元为基数),超基数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例3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4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例45%。

(三)政策依据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林行发【200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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